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2008)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機構(以下簡稱“市測繪機構”)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相應測繪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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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實施。

基礎測繪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采集、測制和更新;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利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四)編制與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五)進行基礎航空攝影以及獲取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遙感資料;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項目。

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技術質量監管及成果驗收。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應當及時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中反映城鄉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三)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應當五年內復測一次。第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平臺的建設,及時采集與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 全市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第八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控制系統的統一確定、統一規劃,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測繪基準和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采用廈門地方統一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國家高程系統和廈門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三)執行國家、省頒布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算細則和補充技術規定;

(四)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測繪收費標準;

(五)測繪單位依法實行計量認證,使用的測量儀器應當經檢定合格;

(六)測繪人員應當參加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進行測繪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條 用地紅(藍)線撥地定樁、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測繪等規劃管理職能涉及的測繪活動,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前款規定的測繪項目,其成果應當經市測繪機構驗收后,方可提供利用。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前,應當進行地籍測繪。

因土地登記需要的日常地籍測繪,由申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測繪;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了加強對測繪資質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的監督管理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制定了相關規定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下面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淺談如何規范房產測繪市場提升房產測繪質量

加快房產測繪市場化步伐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規范并形成競爭有序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的房產測繪市場

首先,實行測管分離和測繪市場準入制。加強行業監管力度,防止和制止亂 *** 亂收費現象,規范市場行為;加強測繪機構和資質管理,控制市場準入,推進開放房產測繪市場步入市場化、專業化、法制化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的軌道。

其次,加強行業自律,加快建立房產測繪誠信體系。嚴格按照市場機制運作,防止惡性競爭,杜絕暗箱操作等破壞行業規矩的行為;房產測繪單位應對其測繪成果承擔法律責任,對個別在測繪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或故意弄虛作假的行為要給予嚴肅查處,追究相關責任。

3、建立房產測繪信息系統平臺,統一管理,加強交流與合作

測繪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通力合作,制定規范的房產測繪操作規程和統一的技術標準細則,建立房產測繪技術信息系統平臺,形成統一的運作模式、操作流程和成果質量監督機制,達到收派件、勘測、繪圖、檢核、收費、發證、歸檔全過程的自動化處理。既方便信息技術統一管理、指導、交流與資源共享,又能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既規范房產測繪行為,又能確立房產測繪成果的權威性,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

另外,利用測繪行業協會和大專院校的測繪專家進行技術指導,促進地區間交流與合作,互通有無,以達到房產測繪工作平衡發展。 3.3 結合新工藝、新技術完善房產測繪技術標準

房產測繪應結合新的建筑設計規范和建筑施工新工藝、測繪新技術的要求,逐步完善房產測繪技術標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解決房產測繪中實際可能出現的新問題。

如坡屋頂房屋,由于難以精確測量其層高而影響到建筑面積計算結果,若采用凈高為標準,問題即迎刃而解。

另外,若以中國成年男性的平均身高1.70m 作為參考,單純從居住和使用的角度上看,房間凈空高度確定在1.75m 以上是可行的,因此,具有良好通風采光功能的斜面結構居室或儲藏室,其凈高在 1.75~2.05m 的部位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筑面積,凈高大于 2.05m的可按其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筑面積。這種做法無論從技術上還是經濟上說都應該是合理的,更具人性化、直觀化,易于操作,也體現了坡屋頂房屋的利用價值。

作業人員根據質檢人員野外檢查意見對分層平面圖進行認真修改,經質檢人員復核后,依據《房產測量規范》的各地有關房屋面積計算細則和要求進行面積測算和公攤處理。

作業人員必須對成果進行認真的自檢自查,主要有以下需認真核對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 總面積是否與規劃面積不一致、分層面積是否與分戶面積累計一致、分攤是否異常,有否多或漏、錯(露臺變陽臺情況、露臺變套內、陽臺是否有蓋等、是否在紅線內等),形成技術總結提交質檢人員進行內業檢查。

4、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房產測繪上崗人員的專業素質

當地測繪管理部門對房地產測繪活動進行相應管理、作業指導和房產測繪規范細則的培訓、房產測繪技術的支持和建設。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注冊、管理,是有效提高當地房地產測繪技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同時,測繪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例會,聽取測繪工作進展情況匯報,并總結工作、協調各種疑難問題的解決。

5、總結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對房產測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要加強對房產測繪質量的管理,建立房產測繪資質管理及運行的監督和指導。房產測繪單位要認識房產測繪發展的前景,根據房產測繪市場發展狀況制定相應的企業發展策略。房產測繪資質管理 *** 我們要以科學的發展觀發展房產測繪質量管理,使房產測繪質量管理得到不斷發展。房產測繪工作在加強重視的同時,還應加大研究力度,從而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長春市房產測繪管理辦法(2021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為房屋產權登記提供準確的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區房產測繪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產測繪,是指房產測繪機構依照國家房產測繪規范,對申請產權登記的房屋進行房產測量和繪制房產圖的行為。第四條 房產測繪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有償服務的原則;測繪成果應當真實反映測繪房屋的自然狀況。第五條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是本市房產測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產測繪的統一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產測繪內容第六條 房產測繪的基本內容包括: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房產調查、房產圖繪制和房產面積測量等。第七條 房產平面控制測量應當遵循從整體到局部、從高級到低級、分級布網的原則。第八條 房產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 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稱;

(二) 產別和產權來源;

(三) 房屋坐落、結構、層數及所在層數;

(四) 房屋建成年份、用途;

(五) 墻體歸屬;

(六) 房屋權屬界線;

(七) 其他需要調查的事項。第九條 房產圖分為房產分幅平面圖(以下簡稱分幅圖)、房產分丘平面圖(以下簡稱分丘圖)、房產分戶平面圖(以下簡稱分戶圖)。第十條 分幅圖是指按照規定比例將全市按矩形編號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圖。

分幅圖應當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屬設施、房屋圍護物等涉及房屋權屬要素以及房屋權屬有關的地理名稱。

分幅圖應當使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第十一條 分丘圖是分幅圖的局部圖,是繪制房屋產權證附圖的基本圖。

分丘圖上除表示分幅圖的內容外,還應表示房屋權界線、界址點點號、窯洞使用范圍、挑廊、陽臺、建成年份、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墻體歸屬和四至關系等。第十二條 分戶圖是指以一戶產權人為單位,表示房屋權屬范圍的細部圖。

分戶圖應當包括本戶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門牌號、丘號、棟號、所在層數、戶號或室號、房屋權界線、樓梯和走廊等公用部位、房屋邊長、毗連房屋墻體歸屬以及進戶門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第十三條 房產測繪面積包括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產權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其計算 *** 按照國家房產測繪規范執行。第十四條 房產測繪應當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測繪計量器具,并執行有關計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第十五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測繪費用。

房產測繪費用由測繪申請人承擔,有責任人的,由責任人承擔。第三章 房產測繪程序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房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房產測繪。

已經產權登記發證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戶圖的,申請轉移、變更登記時,應當按照國家房產測繪規范進行測繪。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房產測繪的,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當委托房產測繪,不委托測繪的,房產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第十八條 房產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為其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房產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的測繪活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第二十條 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 *** 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第二十一條 由于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供有關測繪資料有誤造成測繪成果失實的,由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承擔法律責任。第四章 房產測繪成果及利用第二十二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對房屋簿冊、數據和圖表等測繪成果科學分類、立卷、歸檔、保管,并建立健全房產測繪成果管理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