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進步和測量標志保護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區)人民 *** 依法設立或者確定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八條 全省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與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根據不同地區發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市、州、縣(區)基礎測繪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確定更新周期。重點或者發達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和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并接受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由縣級以上人民 *** 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管理規劃的實施。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房產測繪人員依法取得資格后方可從事房產測繪工作。第十四條 建立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的,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納入全省統一規劃管理;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需采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測繪資質認證和技術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測繪資質,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并依照國家規定進行年度檢驗。

從事測繪活動的企業單位,除需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外,還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項目,不得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單位名稱等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測繪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兩年內未承擔測繪項目的,由發證機關收回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七條 凡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省人民 *** 的有關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本省承擔測繪項目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我國測繪管理現狀

測繪現狀

目前我區有丁級測繪資質單位三家,分別為成都市溫江區規劃建筑設計室,主要從事工程測量;成都市溫江區房屋測繪隊和成都圣城房地產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房產圖測繪、面積測算、變更測量。乙級測繪資質單位四川省地礦局106地質隊,主要從事工程測量。

(一)強化對全區測繪單位日常監督管理

我辦對區內測繪項目進行備案登記管理,并按要求對區內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檢查。對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測繪專業人員在崗情況、相關測繪儀器、檔案管理、依法測繪情況、信用情況、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情況、測繪成果匯交情況等方面進行了例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市測管辦。自實施備案制度以來,共登記備案測繪活動166件。為了保證測繪成果質量,我們不定期對測繪單位成果進行抽查和到測繪現場進行檢查。

(二)統一全區測繪控制網,完成坐標系轉換和控制網重建工作

在成都市C級、D級測繪控制網的基礎上,我區完成了全區加密測繪控制網。目前我區使用的平面坐標控制網為2005年擴建完成的成都獨立坐標系,是我區唯一通過國家測繪局批準的合法獨立測繪控制系統,全區各項建設活動不再另建控制網和使用其它非法測繪控制系統。各職能部門在行政審批中,作為行政許可的必備資料測繪成果必須采用成都獨立坐標系和國家85高程系。

(三)完成全區1:1000地形圖滿覆蓋,并增測城鄉建設活躍區1:500地形圖

2006年我區已經實現了全區域277平方公里內1:1000矢量地形圖滿覆蓋,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期結合國土部門開展1:500地籍圖測繪,我們本著節約高效的原則,提出將地籍圖增補為全要素地形圖,并將范圍擴大到城鄉建設活躍區。目前此項工作正在緊張實施中,預計今年11月全面完成。

(四)創新測繪管理方式,加快推進UPGIS建設

根據區委區 *** 建設“信息溫江,數字規劃”的要求,為遠期建設“數字溫江”奠定基礎,我區正在建設城市規劃綜合地理信息系統(UPGIS)。首期建設涵蓋我區規劃、國土、測繪等領域,為規范測繪成果的入庫,以功能實現為核心,數據兼容性為重要指標,以國家相關標準為重要依據,制定了我區UPGIS數據入庫標準,確保數據標準有較強的兼容性和可推廣性。

(五)建立健全測繪管理機制,規范全區測繪行為

為加強全區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和測繪成果,區測管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溫江區實際,制定并實施了《溫江區測繪管理實施意見》,為我區測繪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據。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測繪航空攝影依法進行審核。

(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全省重大測繪項目,建立“數字甘肅”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種地圖的編制和更新,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依法對全省測繪資質、資格及測繪市場行為進行管理。

(五)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依法實施監督。

基礎測繪、涉外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測繪儀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大城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市、縣(市)及建制鎮、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設區的市,其市區地域連續的,不得分區建立城市獨立坐標系統。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基礎測繪工作: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基礎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全省1∶1萬或者1∶5千比例尺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四)編制全省普通地圖;

(五)省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及測量控制網;

(二)本行政區域內大比例尺基本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本級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基礎測繪需要分解到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統一組織。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組織州內跨縣(市)大比例尺基礎測繪的,由州人民 *** 確定。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復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至少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八條 市轄區不單獨分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基礎測繪經費按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算,專款專用。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供,使用者應當合法使用,不得以復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促進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投入。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測繪資質備案管理信息系統,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測繪資質備案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測繪資質備案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測繪資質備案管理信息系統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測繪資質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