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新測繪資質標準哪個省實施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新測繪資質標準哪個省實施,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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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新測繪資質標準哪個省實施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航空攝影、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等。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五條 實施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統一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六條 在海南島及其鄰近海域測繪,其成果統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標系。第七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海南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八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省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基礎航空攝影與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空間遙感;

(六)本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的編制;

(七)國家及省人民 *** 確定應當由本省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市、縣、自治縣基礎測繪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更新和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測繪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四)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省人民 *** 對少數民族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

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其他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為5至8年。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重點區域的基礎測繪成果,根據需要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敷設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應當在覆土以前進行竣工測繪。第十三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五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活動。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全省測繪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省有關測繪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負責編制本省測繪事業的發展規劃和中長期計劃;

(二)組織協調本省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

(三)負責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并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

(四)負責本省地圖編制出版審查和測繪標志的管理;

(五)指導和監督本省測繪成果及其質量的管理;

(六)組織測繪技術培訓,交流測繪科技情報和經驗,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促進測繪技術進步;

(七)負責管理省級的對外測繪科技和經濟合作交流。

市、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測繪工作。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轄區內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把本地區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A測繪的實施經費,由同級人民 *** 財政列支。第二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

專業測繪項目,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第六條 因工程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本省行政區域內局部地區可以建立與全國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但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 *** 批準。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測繪為目的航空攝影與航測遙感的單位,應當將項目計劃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申辦航攝領空權手續。第八條 地圖界線的測繪,國界線按照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國界線標準樣圖”標繪;省內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的規定進行測繪;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按照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測繪。第九條 全省地圖編制出版審查工作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凡繪制有中國國界線的地圖,印刷前應當將樣圖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凡繪制有中國國界線的,用于重要公共場所張掛、影視播放、報紙刊登和廣告宣傳的示意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在使用前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編印省、市、縣(市、區)的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應當將樣圖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出版公開地圖,在印刷前應當將樣圖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涉及專業內容的,應當先經專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第三章 測繪資質管理第十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力量、計量檢定合格的人口設備和質量保證體系。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取得等級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攬市場測繪項目。

國務院有關部門駐本省的直屬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項目,應當按本條前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其資格審查辦法,按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并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二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業務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應持測繪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并發給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測繪任務。

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本省承攬市場測繪項目,施測前應當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并按照規定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

外國的組織和個人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我國 *** 或者其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并按照規定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

江蘇省測繪資質管理實施辦法

江蘇省測繪資質管理辦理:

基本要求

1.設立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機構。

2.從事涉密測繪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簽訂保密責任書,接受保密教育。

3.建立健全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確涉密人員管理、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涉密設備與存儲介質管理、涉密測繪成果全流程保密、保密自查等要求。

4.明確涉密測繪成果使用審批流程和責任人,未經批準,涉密測繪成果不得帶離保密要害部門部位。

5.涉密存儲介質專人管理,建立臺賬;涉密設備與存儲介質應粘貼密級標識;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介質不得接入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 *** ;涉密 *** 與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 *** 之間實行物理隔離;涉密計算機外接端口封閉管理。

6.建立健全涉密測繪外業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實監管人員和保密責任,外業所用涉密計算機納入涉密單機進行管理。

7.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