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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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敗睜陵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察戚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早陪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 *** 、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保障辯談晌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工程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 *** ,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第三條 凡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方可開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設計業務。

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同時可承擔與工程項目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不須再單獨領取工程咨詢證書。第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隊伍的發展,應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國家對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實行總量調控和動態管理。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統一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協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審查和本部門所屬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具體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甲、乙級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管理及侍察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丙、丁級單位的資質管理。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標準第六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其中《工程設計證書》包括《專項工程設計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按國家規定收取工本費。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按行業或工程性質分類。專項工程設計資質的設立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地質勘察、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等四個專業。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實行一個行業一認證制度。第八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按承擔不同業務范圍一般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分級標準的主要依據為:

(一)各專業技術人員及執業注冊人員的配備;

(二)完成項目的能力、技術特長和業績;

(三)技術水平、技術基礎工作能力;

(四)技術裝備、工作場所、勘察設計質量及管理水平;

(五)注冊資本。第九條 工作勘察設計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制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發布。第十條 持有甲、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接業務;持有丙、丁級資質證書的單位在本行政區域內承接業務。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批準設立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干的職稱證明及執業資格證書;

(五)注冊資本、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第五條規定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預審,然后再向批準部門提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辦理資質申報審批手續。第十三條 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除丁級單位外,可在其主行業外根據其專業力量和技術水平,申請與主行業相關的其他行業設計資質。甲級單位不受限制,乙級單位不超過兩個相近行業,丙級單位不超過一個相近行業。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審批制度。甲、乙級單位的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丙、丁級單位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地方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乙級資質,按隸屬關系報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攜鋒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核實,再報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其中地方所屬單位的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工程勘察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指標控制。

(二)申請丙、丁級資質,先由單位所在地地級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并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備案。

計劃單列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的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和備案材料的同時,應抄報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資質審查管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旁襲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建設工程測繪資質歸口管理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扮啟搭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廳拿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取得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可以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和技術服務。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分類和分級第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第六條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拿和判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級別。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勘察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巖土工程治理、工程鉆探、鑿井工程勘察勞務工作。第七條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設立類別和級別。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范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行業的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同級別相應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不需再單獨領取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標準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第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受理。第十條 棚嘩企業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建筑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所屬企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消改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企業申請工程勘察乙級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丙級以下資質(包括丙級),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申請。

新設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變更證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