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之一章 總則一、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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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估機構的從業資格

1.具備國家資產評估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正式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為正式企業法人,具備相應的經營范圍。

2.已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完成了機構的脫鉤改制和重新登記注冊及執業資格審查。

3.近三年無重大違紀行為,沒有受過并且在可預見的將來(在該項目評估工作完成期內)也不會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二)評估機構的從業范圍

1.企業股份制改造及上市、發行債券等評估項目,評估機構必須具備財政部下發《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評字〔1999〕118號)規定的A級從業資格(注冊資本100萬元,具有20個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2.債轉股、企業改制、企業出售、兼并破產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機構應具有財政部規定的B級從業資格(具有8個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但評估資產價值在二十億元以上的評估項目評估機構必須具有A級從業資格。二、對評估機構進行預選

鐵路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在批復立項后,由部主管部門依據該資產評估項目立項書上列明的資產評估目的、資產范圍及分布地點、被評估資產價值量及結構類型、評估項目要求完成時間等內容,向具有以上標準的三至五個資產評估機構發出評估業務邀請函。受到邀請的資產評估機構有權參加該資產評估項目的預選,未受到邀請的資產評估機構原則上無權參加預選。三、對預選內的評估機構進行評議

受到邀請的評估機構應將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承擔該項目評估建議書等資料在指定的時間內,送到部評估工作主管部門,參加預選評議。項目建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按時保質完成該評估項目規定的工作內容有明確承諾。

2.對所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順利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對資產評估結果的確認有明確承諾。

3.對為被評估企業保守相關商業秘密有明確承諾。

4.對該評估項目的工作程序設計、各階段工作進度及評估報告出具時間有周詳計劃。

5.對為該評估項目配置人員、專業構成及組織安排有具體說明及實施的明確承諾。

6.對該評估項目負責人及各專業項目小組負責人資質等級及其業績有簡要介紹。

7.對該項目的收費水平和支付方式有明確說明。第二章 資產評估范圍四、綜合評議選定評估機構

對預選內的評估機構由部主管部門和委托資產評估企業代表就以上內容綜合評議后,主要依據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為該項目派出人員的資質結構、從業業績、評估工作完成時間、評估項目收費等因素表決確定。五、有關費用

資產評估機構預選發生的有關文本費用由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費用中支付。第三章 資產評估立項和確認工作程序第六條 資產評估立項申報單位

鐵路企業發生應資產評估經濟行為時,應按企業隸屬關系先提出資產評估立項申請,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初審合格后,以公函形式正式上報。具體為:

1.部屬企、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按隸屬關系申報;

2.鐵道部與地方 *** 合建的合資鐵路公司由控股方申報;

3.鐵路企業出資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由持股額更大的單位申報。第七條 資產評估立項申報材料

企業提出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時,應同時提交以下審核材料:

1.與企業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經濟行為的有效批準文件及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4.企業近期資產負債表(單項資產評估并附被評估資產清單或有效產權證明文件);

5.企業改制資產評估項目附報企業資產重組、股本結構設置、土地資產處置等初步方案及企業原核算體制、企業內部獨立核算單位戶數、資產分布地點等說明;

6.其他有關資料。第八條 委托資產評估機構

企業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經批準后,應委托具有財政部頒發正式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保證資產評估工作質量,資產評估機構的委托定為:

1.被評估資產價值在五億元以下(含五億元)的評估項目,由企業會同上級主管單位決定聘請評估機構,并在評估立項申報時,附報擬聘請評估機構名稱及資質等級等有關資料備案。

2.被評估資產價值在五億元以上的評估項目,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由部會同申報資產評估企業及其上級主管單位采取綜合評議的方式確定資產評估機構( *** 見本辦法附件)。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資質包括哪些內容

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特級資質標準:

一、企業資信能力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

4、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

二、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2、技術負責人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經歷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及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主持完成過兩項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要求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的代表工程的技術工作或甲級設計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3、財務負責人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及注冊會計師資格。

4、企業具有注冊一級建造師(一級項目經理)50人以上。

5、企業具有本類別相關的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準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科技進步水平

1、企業具有省部級(或相當于省部級水平)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

2、企業近三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平均達到營業額的0.5%以上。

3、企業具有國家級工法3項以上;近五年具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能夠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的專利3項以上,累計有效專利8項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項發明專利。

4、企業近十年獲得過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準。

5、企業已建立內部局域網或管理信息平臺,實現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了內部辦公、信息發布、數據交換的 *** 化;已建立并開通了企業外部網站;使用了綜合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和人事管理系統、工程設計相關軟件,實現了檔案管理和設計文檔管理。

四、代表工程業績

近10年承擔一級鐵路干線綜合工程300公里以上或鐵路客運專線綜合工程100公里以上,并承擔下列4項中的2項以上工程的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長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長度500米以上特大橋3座,或長度1000米以上特大橋1座;

3、編組站1個;

4、單項合同額5億元以上鐵路工程2個。

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1億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鐵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鐵路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鐵道工程(或橋梁工程或隧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鐵道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75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50人,且施工員、測量員、質量員、安全員、試驗員、材料員、標準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20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10年承擔過下列5類中的3類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類所列工程,工程質量合格。(1)累計150公里以上Ⅰ級鐵路綜合工程(不包括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

(2)2座全長1000米以上鐵路隧道;

(3)3座單跨32米且橋長100米以上的鐵路橋梁;

(4)2個單項合同額5000萬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場;

(5)2個單項合同額1億元以上的總承包鐵路綜合工程(不包括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

二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鐵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8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鐵路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鐵道工程(或橋梁工程或隧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鐵道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40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且施工員、測量員、質量員、安全員、試驗員、材料員、標準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10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10年承擔過下列5類中的3類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類所列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1)累計60公里以上鐵路綜合工程(不包括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

(2)3座全長100米以上鐵路隧道;

(3)8座單跨24米的鐵路橋梁;

(4)3座中間站;

(5)2個單項合同額2000萬元以上的總承包鐵路綜合工程(不包括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

三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鐵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鐵路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鐵道工程(或橋梁工程或隧道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鐵道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20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且施工員、測量員、質量員、安全員、試驗員、材料員、標準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筑、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級企業:可承擔新建、改建30公里以下Ⅰ級鐵路工程施工,以及Ⅱ、Ⅲ、Ⅳ級鐵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鋼板梁橋和單跨大于64米的橋梁、全長3000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二級企業:可承擔新建、改建15公里以下Ⅰ級鐵路工程、30公里以下Ⅱ、Ⅲ、Ⅳ級鐵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鋼桁梁、鋼板梁橋及單跨大于32米的橋梁、全長1200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三級企業:可承擔新建、改建15公里以下Ⅲ、Ⅳ級鐵路綜合工程的施工(不包括鋼桁梁、鋼板梁橋及單跨大于24米的橋梁、全長200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鐵路電務、電氣化和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國家建鐵路土地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的6-10倍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該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的4-6倍。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則主要指被征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以及其他附著于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其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至于評估,應由征地機關指定中立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來進行,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4、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當然,這筆費用是否發生,要看征地當時該地塊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經停耕,沒有種植任何作物,則不存在這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更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鐵路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為避免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危險貨物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和雜類共九類。具體品名由鐵道部在《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予以公布。

本辦法所稱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是指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的鐵路運輸企業。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鐵路危險貨物承運業務的承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鐵路管理機構申請取得資質許可。第四條 申請辦理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危險貨物辦理站的儲運倉庫、作業站臺、專用雨棚等專用設施、設備要與所辦理危險貨物的品類和運量相適應。耐火等級、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污水排放和污物處理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

(二)危險貨物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的地點、場所應配備有關檢測設備和報警裝置;作業人員應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設備應具備防爆、防靜電功能;裝卸能力、計量方式、消防設施、安全作業防護應符合規定要求;專用線、專用鐵路接軌方式、線路作業條件等鐵路運輸安全基本設施、設備,必須符合鐵道部的規定。

(三)貨運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裝卸及駕駛人員應經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知識培訓,熟悉本崗位的相關危險貨物知識,掌握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定。

(四)建立健全危險貨物受理、承運、裝卸、儲存保管、消防、勞動安全防護等安全作業規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設備。第五條 申請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專用線、專用鐵路及其附屬裝置和設施作出的安全評價報告;

(三)申請人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 ***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的意見;

(四)鐵道部認可的培訓機構對貨運人員、技術管理人員、裝卸及駕駛人員進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培訓的合格證明;

(五)鐵道部認定的專業機構對危險貨物辦理站(專用線、專用鐵路)作出的運輸安全綜合分析報告;

(六)危險貨物運輸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行政許可申請書應當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鐵路管理機構提供。第六條 鐵路管理機構收到全部材料后,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第七條 鐵路管理機構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應在20日內(專家評審時間不計,但應將所需時間書面通知申請人)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八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將已批準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許可證明文件及時抄報鐵道部備案。由鐵道部統一公布取得資質許可的危險貨物承運人名錄及相關內容。第九條 被許可人應按照鐵道部的規定,嚴格細化安全管理措施,嚴格執行鐵道部《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及有關規章文件規定。第十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被許可人行為的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被許可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第十一條 鐵路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承運人暫停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并限期整改:

(一)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相關從業人員配備不齊或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明的;

(三)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嚴重漏洞的;

(四)事故處理應急預案不完備的。第十二條 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鐵路管理機構可撤銷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或以其他形式非法 *** 《鐵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資質證書》的;

(二)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承運危險貨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設施、設備不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造成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重大責任事故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收費目前執行什么標準?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征求意見稿)》,因為地區不一樣,所以各地區的地質情況不一樣,地災種類也有差別,經驗很重要。

比如《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監督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進行工程建設、采礦活動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對建設工程、采礦活動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并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建議的活動。

 在本省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全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設區市和縣級國土資源局(或礦產資源管理局、地質礦產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第二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范圍及要求

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分為高易發區、中易發區、低易發區三個級別。地質災害易發區按照《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9—2020年)》劃定的范圍執行。

第五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必須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高易發區、中易發區內選址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在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選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在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可在現場踏勘后,綜合考慮項目對地質環境的破壞程度,確定是否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可以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第六條 在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但需提交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建設項目處于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的書面意見;

雖處于地質災害不易發區的工程建設項目,但建設工程自身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也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礦山和變更礦區范圍、開采方式、開采主要礦種的礦山)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合并進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不單獨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前款所指礦山建設項目不包括超出礦山開采許可證登記范圍選址建設的選廠、冶煉廠、尾礦庫等與礦山有關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無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或者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工程建設項目申請用地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工程建設項目在改變原評估確定的用途和規模時,應當重新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進行而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重建、擴建時,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九條 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和規劃區,由項目業主或規劃管理部門自行選定具有相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評估。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具有甲、乙、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承擔。

外省的單位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應當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資質,并到省國土資源廳登記備案。

第三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程序

第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要求(試行)》(國土資發[2004]69號,以下簡稱“部頒技術要求”)。評估區范圍應與地質災害影響范圍一致,原則上在用地范圍或規劃區邊界基礎上外擴1000米。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具體流程是:地質災害評估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收集相關地質環境資料——現場踏勘——分析確定評估范圍及級別——資質和項目備案——進行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含簡單勘查)——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或說明書(以下簡稱評估成果)——專家組評審——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報送主管部門備案——提交建設單位使用。

第十二條 評估單位接受項目委托后,應當在1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局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評估單位資質、承擔項目人員、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等(詳見“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備案表”)。

評估項目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應當分別取得項目所涉及區域縣級國土資源局意見后,到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十三條 一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及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二級、三級評估項目的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具備上述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成果主要編寫人員應是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和現場調查的主要人員。

第十四條 評估單位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嚴格自律,排除干擾,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開展調查和成果編制工作,保證提交資料真實、依據充分、結論明確、客觀公正的評估成果。

評估單位應組織有關技術和管理人員對本單位承擔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進行野外驗收(核查),對評估成果等成果進行內部把關,出具本單位初審意見。

評估成果中的項目負責人、編寫人員、審查人應當由本人簽名。

第四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審查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應當經過具有地質災害防治資格的專家的技術評審,應當符合“部頒技術要求”及相關法規和規定,同時符合相關建設項目的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由評估單位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專家組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級評估成果應有5—7名專家、二級評估成果應有3—5名專家、三級評估成果一般應有3名專家。

評審專家由評審組織者從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技術專家庫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中隨機抽取,確定一名評審專家組組長,并報告成果備案部門。

實行評審專家回避制度,專家評審組中不得有本評估單位的專家或者與評估單位、建設單位和評估項目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技術評審,應遵循獨立審查原則、客觀公正原則、科學原則。

技術評審由專家組組長召集評審會。評審專家應當認真查閱相關資料,對評估成果進行客觀公正的技術審查。各審查專家必須出具署名的審查意見,并由專家組長提出專家組評審意見書,專家組成員共同簽名,對評審結論負責。

第十八條 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到評審會現場解答專家質詢;一級評估成果評審時,評估單位總工程師應到評審會現場解答專家質詢。凡項目技術負責人或者一級評估成果總工程師未到評審會現場進行答疑的,專家評審組不得進行評審。重大項目或有爭議的項目評估成果,評審專家應到現場核查。

專家評審組審查認為不符合要求的評估成果,須按評審意見及相關要求補做工作,然后重新組織評審。

第五章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

第十九條 實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分級備案制度。一級評估成果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二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三級評估成果報送所在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案。

跨設區市、縣(市)行政區的建設項目的評估成果,報送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通過專家組評審后,評估單位應將評估成果及其成果備案表送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局簽署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到相應的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應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書(說明書)”及電子文檔1份。其中包含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評估委托協議書、專家組評審意見書,以及評估成果附件、附圖等。

2、“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表”(樣式及填表說明見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裝訂在評估成果內),電子文檔1份;

3、評審專家個人署名的評審意見和修改意見,以及相應的修改說明。

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和單位資質備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條 受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的部門,必須對備案材料是否齊全,評估單位資質、評估人員資格、評審專家資格、審查程序、備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規定,以及評估單位和建設(規劃)單位的承諾是否明確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后,受理備案的國土資源(礦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查。一級評估成果由省國土資源廳抄報國土資源部備查。二級評估成果由市國土資源(礦管)局抄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查。三級評估成果由縣級國土資源(礦管)局報省國土資源廳和設區市國土資源(礦管)局備查。

備查材料包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的電子文檔1份,備案登記表紙質和電子文檔各1份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都要妥善保管備案材料,建立評估成果備案登記臺帳和信息數據庫,便于備案登記信息的檢查、使用、統計、匯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對評估成果質量終生負責,評估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之一責任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是質量直接責任人。

評估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評估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技術人員管理制度、跟蹤檢查和后續服務制度。建立評估業務手冊,如實記載其評估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實行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人的簽章必須真實。

禁止評估單位弄虛作假、變相降低評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經評審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對評估成果審查結論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應對評估成果中地質災害危險性和建設項目的適宜性作出明確結論,并針對不同地質條件提出具體的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建議。

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評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據的防治措施建議或者防治措施建議模糊不清的成果,評審專家不得通過評審。否則,評審專家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規劃單位應當按評估結論認真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對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縣級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轄區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1、為地質災害不易發區內選址的一般工程建設項目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出具書面意見(格式見附件3);

2、對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核查重大地質災害隱患,在評估成果備案登記表中對是否同意備案簽署意見;

3、對建設單位履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承諾進行監督,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地質災害預防、治理措施,參與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無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禁止評估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以及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成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贛國土資發[2004]16號)同時廢止。

做隧道施工安全風險評估需要什么資質

隧道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隧道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

一級資質標準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

1、企業近l0年承擔過下列2項隧道工程施工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工程質量合格。

(1)獨立承擔過單洞長1000米以上的鐵路、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

(2)累計完成鐵路、公路或市政隧道長度20公里以上。

2、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總工程師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120人鐵路附屬物地災評估資質,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80人;

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人。

企業具有的本專業一投資質項目經理不少于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3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36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更高年工程結算收入60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2臺3臂以上的隧道鑿巖臺車:并具有相應的襯砌、運輸與混凝土生產、泵送等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驗設備。

二級資質標準:

1、企業近10年承擔過下列2項隧道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獨立承擔過單洞長250米以上的鐵路、公路或市政隧道工程施工;

(2)累計完成鐵路、公路或市政隧道長度5公里以上。

2、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并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

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

企業具有的本專業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于5人。

3、企業注船資本金10 o 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更高年工程結算收入30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l臺以上的隧道鑿巖臺車;并具有相應的襯砌、運輸與混凝土生產、泵送等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驗測設備。

承包工程范圍: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隧道工程施工。

二級企業:可承擔斷面20平方米及以下且長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