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城鄉規劃乙級資質是怎樣的?
以浙江省為例,以上是辦事流程和指南,你只需要進入浙江省政務網----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即可看見。官方解答,不欺騙,也不需要收取任何費用。讓你繳費的都是騙子。乙級資質參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規定第八條 乙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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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法人資格。
(二)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鄉規劃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具有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城鄉規劃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冊規劃師不少于4人。
(五)具備符合業務要求的計算機圖形輸入輸出設備。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等級與標準
上傳材料中的掃描件除身份證、出租方產權證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設計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公室申報窗口核驗原件。
(一)申請條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管理辦法:
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管理辦法: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管理辦法,對其真實性負責)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管理辦法;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管理辦法;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③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身份證明、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等;
④《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職稱證書、畢業證書、注冊規劃師資格證書;
⑤《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聘用合同,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企業繳費憑證(社保繳費發票或銀行轉賬憑證、地方稅務局出具的稅收通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明);
⑥技術裝備和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 *** 權證;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復印件及租用合同(協議));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者資料。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技術人員社保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信息)》;
(4)在《全國規劃編制單位信息系統》中上傳相關材料彩色掃描件:
①首次申請城鄉規劃資質的全部材料;
②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③《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請表》中所列的規劃編制項目的合同及項目委托方關于項目實施情況的證明材料。
企業更名需重新核定資質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4)經法人代表簽署的申請更名報告;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7)資質證書正、副本;
(8)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關于企業名稱變更的批復文件,其它類型企業提供公司股東會決議。
企業因改制、分立、重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資質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申請表》2份(企業法定代表人須在申請表上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對其真實性負責);
(2)《規劃、勘察、設計、測繪資質等行政許可事項申報表》1份及法人委托書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合并、分立、改制情況報告,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的產權關系、資本構成及資產負債情況,人員、內部組織機構的分立與合并、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業績的分割、合并等情況;
(4)首次申請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6)資質證書正、副本;
(7)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
(三)申請方式:書面送達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申請表》
(五)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0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山西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但市級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任何建設不得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單獨編制的各專項規劃由各主管部門依據其專業規劃組織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縣(區)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參與和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并無償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本市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古城與建設新區相結合的方針,遵守保護文物古跡,保持傳統建筑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則。第八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報上級人民 *** 審批。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縣(區)人民 *** 和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城市分區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段由城市人民 *** 審批,其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 城市人民 *** 可根據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需作修改和調整的,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申請乙級、丙級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資質證書》。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批準前,應當公示,征求社會意見。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第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和古城風貌。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節約土地及空間資源,保護機場凈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各類開發區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組織實施。同時配套建設公用設施和城市環境、商業、文化、教育、衛生等設施。第十五條 舊區改建應當劃定保護范圍、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區特色。
在舊區內嚴格控制工業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污染環境的工程。
貴州省城市規劃設計管理辦法(2008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設計管理、規范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行為,保證城市規劃設計質量,維護城市規劃設計市場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設計,是指各類城市規劃設計的編制。
城市規劃設計活動的范圍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各類開發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自然保護區規劃的編制。第四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規劃設計工作;市、州人民 *** 和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設計工作。第五條 凡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活動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資格等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第六條 省外持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的單位到我省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活動,應當持證書副本到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港、澳、臺地區和國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到我省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活動,應當到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第八條 規劃設計單位的資格管理和登記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將已受其他單位聘用的離退休工程技術人員作為申報資格的條件。第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對持證單位進行資格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規劃設計資格確認、變更或注銷手續。第十一條 持有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的單位,應在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但專業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應首先保證完成 *** 指令性任務。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設計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從事城市規劃設計活動的;
(二)冒用持證單位名義提交城市規劃設計成果的;
(三)持證單位為無證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簽或圖章的;
(四)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或城市規劃設計委托單位采用不正當手段競爭的。第十三條 除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 *** 指令性任務以外,其他的城市規劃設計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時,須與委托單位依法簽訂合同。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按合同要求提交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
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必須負責修訂完善,并承擔所需的各項費用。第十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各類開發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各項重要城市規劃設計成果在向委托單位提交前,應當通過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進行評審。
除前款規定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外,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在向委托單位提交城市規劃設計成果前,應當通過項目所在地城市人民 *** 或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審查。第十七條 審查城市規劃設計成果時,應當先審查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
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在90天內,對城市規劃設計成果進行修改、完善,未經審查或未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的,委托單位不得接受。第十八條 規劃設計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應當注明資格證書單位名稱、資格等級和證書編號。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程序報批。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的,一律不得組織實施。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設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城市規劃設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督促其改正。第二十一條 對在城市規劃設計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人民 *** 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期舉辦全省優秀城市規劃設計評選活動,對取得優秀城市規劃設計成果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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