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程序
是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是城市詳細規劃的一種,一般簡稱為“修規”。通常有了總規、控規與修規之后,才能根據這些規劃指標進一步設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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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一)編制計劃。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審定。(二)組織編制。
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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