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的管理辦法的實施和管理,促進城市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以下統稱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下統稱縣城)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的主導功能和開發建設控制原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規模,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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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

縣(市)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市)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符合城市、縣城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有關規劃相銜接,優先安排交通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八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指導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九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的全部范圍。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分區和空間布局,結合城市管理行政區劃,將規劃建設用地劃分為若干控制單元,作為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單位。

劃分控制單元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形態和景觀意向,將城市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高層建筑集中區、濱水地區等確定為重點風貌區。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編制辦法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明確下列控制性內容:

(一)控制單元的主導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和建設容量的控制要求城鄉規劃編制的管理辦法

(二)各級道路紅線、斷面及控制點坐標和標高,城市公交場站、社會停車場、加油站等位置和規模,城市公共綠地位置和規模,各類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界線,重大市政設施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護距離城鄉規劃編制的管理辦法

(三)教育、文化、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和建設規模;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難場所等城市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規模,各類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要求;

(五)居住、商業、工業等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兼容性,以及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開發強度和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六)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

(七)重點風貌區的空間布局和建筑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設計要求。第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三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在規劃控制單元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和 *** 網站向社會公示,廣泛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公示規劃草案的時間、地點以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 *** 網站等方式公布。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06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的管理辦法,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城鄉規劃編制的管理辦法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城市規劃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查城市規劃的重要方案,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內設專家咨詢機構,專家由市人民 *** 聘任。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審批權限范圍內的詳細規劃;

(二)核發權限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測的管理工作;

(四)宣傳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五)查處或協助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轄區內或指定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長沙縣、望城縣行政區域內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地域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或委托所在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實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規劃須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五條 縣(市)人民 *** 應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各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

市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區人民 *** 應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 ***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應協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進行管理。第六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調整和實施應當向社會公布,并依法組織聽證。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八條 本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第九條 制定城市規劃,必須堅持民主決策、公眾決策,實行設計招標制、專家審查制、方案公示制。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使城市發展規模、建設標準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和自然景觀;

(四)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節約用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漬、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一)長沙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二)長沙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區人民 *** 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三)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四)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或要求專業部門在城市總體規劃原則指導下編制各類專業規劃。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應運用城市設計的 *** ,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城市重要地段應單獨進行城市設計。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長沙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縣級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二)分區規劃、縣人民 *** 所在地鎮及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長沙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詳細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審批;已編制分區規劃的,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審批外,由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 *** 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未隨同總體規劃審批的專業規劃按規定程序報批。

城市規劃各階段中的城市設計,隨規劃一并報批。單獨編制的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由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審批。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通化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的管理辦法,統籌城鄉規劃建設城鄉規劃編制的管理辦法,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及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鄉規劃中劃定。

城市水源、生態保護區、濕地、風景區、國家森林公園、機場凈空控制區、古遺址、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線兩側等納入規劃區。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設立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據權限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城鄉規劃編制的管理辦法

(一)審議城鄉發展戰略、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的管理辦法

(二)審議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審議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

(四)審議重要城鎮規劃;

(五)履行市、縣(市)人民 *** 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電子查閱系統,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并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管理模式,加強空間數據庫建設,對城鄉規劃實施動態監測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七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市、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九條 通化市城市總體規劃,由通化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批;集安市城市總體規劃,須經通化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條 通化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分區規劃應當符合總體規劃,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分區規劃由通化市人民 *** 審批,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通化市人民 *** 審批。區轄鎮總體規劃報通化市人民 *** 審批,其他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區轄鄉、村莊規劃報通化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可以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環境保護、綜合交通、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重點片區、特定地塊的城市設計,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在形體、色調、體量、高度等方面應當符合城市設計要求。第十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用于指導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上街區、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鄭州市市區規劃區,包括行政轄區內的中原區、金水區、二七區、管城 *** 區、惠濟區及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二)注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四)堅持先規劃后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第五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上街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綠化、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鄭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上街區的總體規劃由縣、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省人民 *** 備案。

市區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 *** 審批后,報鄭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前,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市區建成區范圍外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所在區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區建成區范圍內的鄉、村莊納入城市、鎮的統一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

縣(市)、上街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上街區人民 *** 審批。

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