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以及相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發展、土地集約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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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相關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的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一條 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需要編制片區規劃的范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第十二條 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 *** 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市區內村莊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縣域內村莊規劃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后,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 *** 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縣人民 *** 審批。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人民 *** 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六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 *** 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 *** 批準。第十七條 市、縣、鎮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 *** 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審批行為和調整,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從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管理規定,符合規劃編制資質、資格管理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將城市設計理念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
規劃編制、設計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附件三部分組成。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和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三)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其它自然資源;
(四)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災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設的要求;
(六)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第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行政審查與專家審查相結合。專家審查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與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視為通過。
城市總體規劃,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第六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面向社會大眾組織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調整,審批前必須進行公示或聽證。第七條 城市規劃依法實行分級審批。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審批申請(報告)后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事項,但規劃調整不受此工作時限限制。第八條 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批準后需報送備案的,應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材料的備案報送工作:
(一)批復文件;
(二)規劃文本或調整方案;
(三)規劃圖紙。
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通過本地區主要新聞媒體、 *** 部門網站或公共場所,及時將已獲批準的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相銜接,彼此協調。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市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第二章 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第十一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原則上不再編制區(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改為編制分區規劃,各建制鎮的規模、等級、職能等總體規劃層次內容納入分區規劃。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該區域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由縣(市)人民 *** 統一組織,鎮人民 *** 具體負責。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第十二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和縣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經專家審查后,由縣(市)人民 *** 提請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該區域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當地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鎮人民 *** 提請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組織編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行政審查。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編制各類城鄉規劃應遵循,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莊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編制各類城鄉規劃應遵循的其他規劃確定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因素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保護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突出地方特色,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的要求,維護公共利益。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滇池保護規劃相銜接,協調各類專項規劃,并符合上一層級的城鄉規劃要求,對城鄉空間環境統一規劃。
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編制各類城鄉規劃應遵循;沒有標準和規范的,由市人民 *** 制定。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昆明中心城區規劃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的城鄉規劃工作。中心城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 *** 確定并公布。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中心城區內設立派出機構,履行規定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
縣(市)、東川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監督和查處工作。鄉、鎮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受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其他所屬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其經費預算不低于上年同級地方財政收入的千分之三。第九條 市、縣(市)、東川區及鄉、鎮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情況,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十條 建立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創新管理模式,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提高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昆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縣、東川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產業園區規劃由各產業園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區的產業園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省級以上和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行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6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實現全域規劃管控。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市域范圍,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區縣域范圍。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主城區范圍。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第六條 本市應當建立統一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空間管控協調機制。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第七條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分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城鄉規劃工作。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第十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組織編制機關和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過 *** 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查處。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三條 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該區縣(自治縣)規模、性質等主要內容。第十四條 城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性質,城市、鎮、鄉村空間分布,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與建設空間布局,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因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需要進行空間管制的地域范圍,有關專項規劃等。
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市域城鎮體系、主城區及區縣(自治縣)城市定位作出規定;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區縣(自治縣)域城鎮布局、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鎮的定位作出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分布,城市開發邊界劃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城市綜合交通、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總體城市設計,有關專項規劃等。
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對主城區的鎮的空間布局、性質和規模作出規定。
編制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應遵循哪些原則
我只知道土地利用規劃的原則和下面那個希望能幫到你
維護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
因地制宜
綜合效益
逐級控制
動態平衡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什么?
答: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石家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并保障其順利實施,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嚴格控制石家莊市區規模,合理發展獨立工業區和其他城鎮,逐步形成石家莊市區、縣級市、縣人民 *** 所在鎮和其他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條 石家莊市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管理,并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
石家莊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石家莊市規劃區內各縣(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石家莊市人民 *** 授權負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石家莊市規劃區外的縣(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其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強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革命紀念地、文物古跡、城市傳統風貌和自然景觀。第七條 石家莊市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三個階段編制,行政區域內其他城市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編制,其中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市人民 ***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規劃綱要。規劃綱要經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分級編制和審批。
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石家莊市人民 *** 審查同意,報省人民 *** 審批。縣人民 *** 所在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石家莊市人民 *** 審批。
石家莊市、縣級市和縣人民 *** 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 *** 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石家莊市城市規劃區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石家莊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 *** 或其授權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 石家莊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可由建設單位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其中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其他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市、縣人民 *** 所在鎮的詳細規劃,應報石家莊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第十二條 單獨編制與城市相關的各類專業規劃和開發區、獨立工業區、風景旅游區、水源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及其他特定區域的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城市人民 *** 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文物保護區、革命紀念地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城市人民 *** 批準,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前款所列特定區域的總體規劃屬石家莊市級的,報石家莊市人民 *** 審批;屬省級以上的,經石家莊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級以上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城市總體規劃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經上一級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由城市人民 *** 審批,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的調整,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對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進行重大變更時,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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