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規范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管理工作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提高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活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是指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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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的認定,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以及對其實施的資質認定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質檢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有利于檢測資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評審、評價、認定的原則。第二章 資質認定第六條 資質認定的形式包括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
計量認證是指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性能、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和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質量體系能力進行的考核。
審查認可是指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承擔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檢驗任務和承擔其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他標準實施監督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的檢測能力以及質量體系進行的審查。第七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機構應當通過資質認定:
(一)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二)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四)為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五)為經濟或者貿易關系人提供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
(六)其他法定需要通過資質認定的。第八條 國家鼓勵實驗室、檢查機構取得經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檢測、校準和檢查能力符合相關國際基本準則和通用要求,促進檢測、校準和檢查結果的國際互認。第九條 申請計量認證和申請審查認可的項目相同的,其評審、評價、考核應當合并實施。符合相關規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應的資質認定。
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在申請資質認定時,應當簡化相應的資質認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評審。第十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在資質認定范圍內正確使用證書和標志。第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其他技術條件和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利用資質認定結果的基礎上進行評審、評價或者考核。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核實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對申請核實的事項予以確認。第三章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的基本條件與能力第十三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四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第十五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其工作環境應當保證檢測、校準和檢查數據和結果的真實、準確。第十六條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應當具備正確進行檢測、校準和檢查活動所需要的并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動的檢測、校準和檢查設備設施。
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具有丙級,證書有效期。刑事案件林業鑒定機構資質要求,
1、須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2、資質證書須在有效期內。
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與檢測機構等級是什么關系
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是指國家對檢驗檢測機構進入檢驗檢測行業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的一項行政許可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設立和實施。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上述有關法律法規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的要求下,按照標準或者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資質認定包括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
驗檢測機構是對從事檢驗、檢測和檢驗檢測活動機構的總稱。檢驗檢測機構取得資質認定后,可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對外出具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報告、證書。其等級標準按照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綜合評定的檢測能力等級,一般分為甲級(國家級)、乙級(省級)、丙級(地市級)三個等級。
擴展資料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
資質認證是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
檢驗檢測機構是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資質認定評審是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評價機構,組織評審人員,對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評審補充要求所進行的審查和考核。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條 規定:
第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
(一)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四)為社會經濟、公益活動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
按照國務院減少和下放行政許可項目的部署,國家質檢總局將原有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資格認定、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定三項許可合并為一項,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調整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實行一次受理、一次評審、一次許可決定,進一步完善統一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市場準入制度。
參考資料:
國認實〔2016〕33號 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 及釋義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認證要求
林業資質標準
林業資質,這里指的是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的資質,而如果是初次申請的話,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要想申請甲級或者乙級,只能通過升級才能辦理,那么話不多說,接下來就為大家詳細介紹林業資質的各等級標準。
一、甲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二、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三、丙級林業資質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四、丁級林業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林業資質的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對應了四種資質標準,從丁級資質到甲級資質,資質要求逐漸提高,申請難度也對應提高。
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林業局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質檢機構,是指經國家林業局批準設立的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機構。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依法負責監督和指導林業質檢機構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第五條 申請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國家林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機構基本條件》要求的機構與人員、儀器設備、設施與環境和質量體系等;
(二)具有與從事林業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相適應的資金;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
(一)設立林業質檢機構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業人員構成、儀器設備和設施、資質、資金來源、擬申請檢驗檢測的產品及其標準、檢驗檢測能力評估等。
(三)國家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收到林業質檢機構設立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第八條 國家林業局作出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需要組織專家現場評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通知書》,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專家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國家林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同時頒發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并予以公告。第十條 在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國家林業局負責人批準,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5日辦理《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第十一條 林業質檢機構需要變更檢驗檢測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家林業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需要延續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有效期的,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國家林業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第十三條 林業質檢機構授權證書依法被撤銷或者注銷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及時予以公告。第十四條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授權標識。第十五條 林業質檢機構對在檢驗檢測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泄密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不得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第十六條 未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其他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國家林業局”、“中國(或全國)林業”等易與林業質檢機構相混淆的字樣。第十七條 國家林業局應當對林業質檢機構從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林業質檢機構應當如實提供國家林業局要求的有關材料和情況。第十八條 國家林業局有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林業質檢機構審批的行政許可行為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九條 林業質檢機構接受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托提供林業產品檢驗檢測服務,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林業質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驗檢測中,偽造、變造檢驗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業部部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1】2018 年 3 月 1 日中國國家認可委正式發布 CNAS-CL01 :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其中5.4 人員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有具體規定)及 CNAS-CL01-A002: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化學檢測領域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的應用說明》并于 2018 年 9 月 1 日正式實施。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即國市監檢測[2008]245號“通知”。其中對人員的任職要求,詳見本“通知”的第十條。
其總體要求是相同的。但是本“通知”的第十條規定,更加具體,更嚴格。提別提出“能力確認”的可行性規定。
加強制度建設
(一)完善資質認定制度。凡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均應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和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
國家認監委和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依法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數據庫,加強評審員隊伍建設,發揮生態環境行業評審組作用,規范資質認定評審行為。
(二)加快完善監管制度。資質認定部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63號)對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
生態環境部修訂《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體系建設,強化對人員、儀器設備、監測 *** 、手工和自動監測等重要環節的質量管理。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斷健全完善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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